葉黃素的兩套限量:著色劑與營養添加劑,適用的條文不一樣

葉黃素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裡登記了兩次:一次是著色劑,一次是營養添加劑。著色劑那套用 mg/kg 綁個別食品類別,營養添加劑那套用每日食用量規範: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的食品,每日食用量中 lutein 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毫克。做保健食品配方要引用的是後者,而且限量以 lutein 計,酯化型要先換算。

本頁重點

  • 葉黃素在食品添加物裡登記了兩次:一次是著色劑,一次是營養添加劑。兩套的限量單位與適用範圍都不同,查錯身分就抄錯條文。
  • 保健食品配方要引用的是營養添加劑那套: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每日食用量中 lutein 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毫克。
  • 著色劑那套用 mg/kg 綁食品類別,從裝飾外層的 25 mg/kg 到湯的 2.5 mg/kg 分成七級,而且生鮮肉類、蔬果、茶等不得使用。
  • 限量以 lutein 計,不是以原料重量計。酯化型(葉黃素酯)要換算成游離型後才比對上限。
  • 台灣沒有葉黃素的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法定項目共 14 項,裡面沒有眼睛或視力這一類,565 件許可中葉黃素一件都沒出現過。
  • 原料端另有一條:金盞草與萬壽菊(葉黃素的主要來源)訂有食品原料使用限制,選料時要一併確認。

台灣法規狀態

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每日食用量中的總含量上限
營養素每日上限可用的來源型態數
lutein30 mg1

身分一:營養添加劑(保健食品配方用這套)

葉黃素(lutein)|添加物類別:(八) 營養添加劑

1.型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在每日食用量中,其lutein之總含量不得高於30 mg。
2.其他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300 g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lutein之總含量不得高於9 mg。

使用限制: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

身分二:著色劑(綁的是個別食品類別的濃度)

葉黃素(Lutein)|添加物類別:(九) 著色劑

1.	本品可使用於食品之裝飾及外層、調味醬;用量以lutein計為25mg/kg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糕餅、芥末、魚卵;用量以lutein計為15 mg/kg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蜜餞、糖漬蔬菜;用量以lutein計為10 mg/kg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冰品、零食點心(包括經調味乳製品);用量以lutein計為7.5 mg/kg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不含酒精飲料、調味加工乾酪、魚肉煉製品、水產品漿料、素肉、燻魚;用量以lutein計為5 mg/kg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湯;用量以lutein計為2.5mg/kg以下。
7.	本品可於食用之乾酪外皮、腸衣、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限制:生鮮肉類、生鮮魚貝類、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味噌、醬油、海帶、海苔、茶等不得使用。

著色劑那套的單位是 mg/kg 且綁食品類別,營養添加劑那套的單位是每日食用量的總含量。 兩者不能互相換算,也不能挑寬鬆的那個用。

以 lutein 計,原料重量不是計算基礎

條文寫的是「用量以 lutein 計」。市售葉黃素原料多為酯化型(lutein esters), 分子量高於游離型,同樣重量的原料換算成 lutein 之後數字會變小。 配方時若直接拿原料添加量去比對 30 毫克,會以為還有空間,實際上算法錯了。 複方中同時使用游離型與酯化型時,兩者換算後合計。

實際換算率依原料規格書所載的葉黃素含量而定,供應商的 COA 要能對應到條文的計算基礎。

市售產品統計

486 件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中出現此成分
0 件健康食品(小綠人)許可中出現此成分
5,641 件美國 DSLD 標籤中出現此成分

美國市售標籤的標示劑量分布

取自 DSLD 標籤中標示的單位劑量(樣本 3605 筆,單位 mg):最低 0、中位數 6、最高 12000

美國市場的標示劑量,看的是國際配方帶落在哪裡,台灣可用劑量以本頁上方的添加限量為準。 資料來自 DSLD 官方完整資料庫 214,780 筆標籤中有標示數值與單位的品項。

保健功效只有這 14 項

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是列舉制。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 (114年7月3日衛授食字第1141301215號 公告),可申請的功效如下,其他使用類似詞句者亦同:

表裡沒有眼睛、視力相關這一類。訴求落在列舉之外的產品, 在現行制度下沒有申請途徑,也就不會有小綠人。

沒有小綠人,配方端要接受的三個後果

  1. 不能做保健功效宣稱。 包裝、廣告、電商頁面都不能出現暗示功效的字句。這件事配方階段就要跟行銷講清楚, 拖到送件前才發現就來不及了。
  2. 產品走一般食品或膠囊錠狀食品。 後者要辦查驗登記, 成分欄位要展開到完整配方,含載體與著色劑。
  3. 差異化只能靠規格與原料。 沒有小綠人可掛,劑量、型態、原料來源、複方設計就是全部的說服材料。

國產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中,本站收錄到 486 件產品含有葉黃素。 市場規模與法規空間不成比例,是這個品類的常態。

市場上的葉黃素實際怎麼配

本站收錄的 DSLD 美國標籤中,含葉黃素的有 5,641 件。 同一張標籤上最常一起出現的其他成分:

共同出現的成分 產品數
Copper 3,025
Selenium 3,002
Manganese 2,975
Zinc 2,892
Chromium 2,793
Molybdenum 2,789

前幾名清一色是礦物質:銅、硒、錳、鋅、鉻,眼睛相關成分反而沒進榜。 這說明美國市場的葉黃素大量出現在綜合維他命礦物質配方裡當其中一味, 而非單方護眼產品。台灣市場的品類結構不同,這份分布看的是國際配方帶怎麼組, 台灣可用劑量以上方的限量為準。

常見錯誤

抄到著色劑那套的 mg/kg
著色劑的限量綁食品類別、單位是 mg/kg,跟膠囊錠狀食品的每日總含量是兩回事。 查條文時要先確認自己用的是哪一個添加物類別。
拿原料重量當 lutein 含量
限量以 lutein 計。酯化型原料換算後的 lutein 低於原料重量, 直接比對會低估自己離 30 毫克有多近。
以為 30 毫克是每顆的上限
管的是每日食用量。標示每日兩顆的產品,兩顆合計不得超過 30 毫克。 改標示等於改了計算基礎。
以為葉黃素可以申請小綠人
保健功效是列舉制,沒有眼睛相關項目。這不是「還沒有人申請」,是沒有申請途徑。 產品規劃時把小綠人排進時程,會整段落空。
只查主成分,沒查原料來源的限制
金盞草與萬壽菊訂有食品原料使用限制。葉黃素本身可用,不代表你選的那個原料形式就沒問題。
一般食品沿用膠囊錠狀的 30 毫克
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公克中不得高於 9 毫克,差三倍以上。劑型決定條文。

延伸閱讀

參考法規

  1. 健康食品管理法發布 2020/01/15
  2. 健康食品管理法所稱保健功效之項目衛授食字第1141301215號發布 2025/07/03
  3. 食品原料金盞草及萬壽菊之使用限制衛授食字第1131301534號發布 2024/07/11
  4.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發布 2025/11/18

以上為本站收錄且與本頁直接相關的法規。條文可能修正,引用前請至主管機關網站確認現行版本。

常見配方問題

葉黃素膠囊一天可以放到 30 毫克嗎?
以營養添加劑身分使用時,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的食品,每日食用量中 lutein 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毫克。這是每日食用量的上限,標示每日兩顆的話,兩顆合計不得超過 30 毫克。
為什麼查到的葉黃素限量有兩套數字?
因為葉黃素在食品添加物中有兩個身分:著色劑與營養添加劑。當著色劑用時以 mg/kg 規範不同食品類別(例如糕餅 15 mg/kg),當營養添加劑用時以每日食用量規範(膠囊錠狀 30 毫克)。同一個成分、兩本帳,查錯身分就會抄錯條文。
游離型和酯化型的限量算法一樣嗎?
限量是「以 lutein 計」,也就是換算成游離型葉黃素後計算。酯化型(葉黃素酯)分子量較大,換算後的 lutein 低於原料重量,直接拿原料添加量當作 lutein 含量會高估。這是配方計算最常見的一個錯。
葉黃素產品可以申請健康食品(小綠人)嗎?
不能。保健功效是列舉制,公告的 14 項裡沒有眼睛或視力相關項目。本站收錄的 565 件健康食品許可中,沒有任何一件以葉黃素為保健功效相關成分取得。眼睛相關訴求的產品實務上以一般食品或膠囊錠狀食品送件,且不得為保健功效宣稱。
那市面上寫「金盞花萃取物」的產品是怎麼標的?
金盞花(金盞草)萃取物是葉黃素的常見來源。標示要寫實際使用的原料與其含量,查驗登記的成分欄位要展開到複方原料的組成。原料端的金盞草與萬壽菊訂有使用限制,採購與送件都要確認。
一般食品(非膠囊錠狀)可以加多少?
其他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公克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lutein 總含量不得高於 9 毫克。劑型換了適用的條文就換了,數字差三倍以上。

葉黃素酯換算成游離型的比例,是配方計算最常出錯的地方。 配方工具會在草擬階段就把這些條文對上成分,並列出要人工確認的待查項。

資料來源與擷取日期

數字每日更新,引用請一併標註擷取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