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生素礦物質類錠狀膠囊狀食品的標示:15% 這條線與「多食無益」警語
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有一份專屬的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裡面有兩條會直接回頭改變配方:想在包裝上敘述某個營養素的生理功能, 該營養素的每日最低攝取量必須達到每日參考值的 15% 以上; 以及包裝上必須加註「一日請勿超過○顆」與「多食無益」的警語。 前者決定你能不能講,後者決定你設定的每日食用量要跟限量對得起來。
本頁重點
- 想在包裝上敘述維生素或礦物質的生理功能,每日最低攝取量必須達到每日參考值的 15% 以上。這是一條配方數字,不只是文案問題。
- 包裝須於明顯處加註「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的警語。
- 維生素 A、D、E 除了本身的單位,還要加註國際單位(IU)的含量標示。
- 維生素、礦物質含量的標示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每日參考值百分比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 這份應遵行事項只適用於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的錠狀膠囊狀食品。非以營養添加劑為來源者不適用。
- 香料成分可以用「香料」或「天然香料」標示;六類過敏原則必須顯著標示醒語。
15%:一條寫在標示規定裡的配方數字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7 日公告修正)
八、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 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參考值百分之十五以上。
這一條常被當成文案規範,其實它是配方規範。它的實際效果是: 複方裡每一種想被提到的營養素,都要各自先過 15%。 把二十種維生素礦物質各放一點點,成分表很好看,但一句生理功能都不能寫; 集中在五種、每種都做到參考值以上,反而有話可說。 這個取捨要在配方階段做,不是包裝設計階段做。
各營養素的每日參考值依該應遵行事項的附表一辦理。附表內容不在本站收錄範圍,請逕依公告附表確認。
警語與數值寫法
同上應遵行事項
十、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明顯處加註標示 「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
六、維生素 A、維生素 D 及維生素 E 應加註明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
| 項目 | 標示方式 |
|---|---|
| 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 以整數標示 |
| 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 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
| 維生素、礦物質含量 | 以有效數字不超過三位為原則 |
| 宣稱或其他營養素 | 以整數或至小數點後一位標示 |
「一日請勿超過○顆」裡的那個數字,就是你在限量計算時用的每日食用量。 三件事要互相對得起來:包裝上的顆數、營養標示的每份含量、以及各成分對應的每日總含量上限。 任何一個改了,另外兩個都要重算,見各成分頁的限量表。
適用範圍:以營養添加劑為來源者
第二點界定的適用對象是「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 第十一點再把非以營養添加劑為來源者排除在外。 這條界線跟賦形劑與添加物那頁講的三種身分是同一個判準: 你用的是食品添加物(營養添加劑),還是食品原料。兩者的限量條文不同,標示規定也不同。 像珍珠鈣、貝殼鈣走的是食品原料使用限制那條線,見鈣。
兩條全品項都適用的標示規定
香料:可以合併標示
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102 年 12 月 27 日公告)
市售包裝食品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
過敏原:六類必須顯著標示醒語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103 年 3 月 7 日公告,104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有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 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一)蝦及其製品。(二)蟹及其製品。(三)芒果及其製品。(四)花生及其製品。 (五)牛奶及其製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六)蛋及其製品。
二、前項醒語資訊,應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配方端最容易漏的是:過敏原可能是賦形劑或載體帶進來的,不是訴求成分。 乳糖當填充劑、蛋殼鈣當鈣源、大豆來源的卵磷脂當乳化劑,都要回頭確認。
常見問題
- 15% 這條線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會影響配方?
-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八點規定,欲敘述維生素、礦物質之生理功能,其每日最低攝取量需達每日參考值百分之十五以上。這代表如果產品想在包裝上講某個營養素的生理功能,該營養素的含量就必須先過這條線。配方端常見的情況是:為了讓成分表看起來豐富而每種都放一點點,結果每一種都達不到 15%,一句生理功能都不能寫。與其撒得薄,不如集中在真正要主打的那幾項。
- 「多食無益」一定要標嗎?
- 要。第十點規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須於包裝容器外表明顯處加註標示「一日請勿超過○顆(或錠、粒)」及「多食無益」之警語。○裡填的數字要跟你設定的每日食用量一致,而每日食用量又決定了各成分要對哪一層限量,這三件事必須互相對得起來。
- 哪些產品適用這份規定?
- 第二點界定適用對象是「以營養添加劑作為維生素、礦物質來源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第十一點再明確排除非以營養添加劑作為來源者。也就是說,如果維生素來自食品原料(例如天然萃取物),這份應遵行事項不適用,但仍要遵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的一般規定。判斷關鍵在於你用的是哪一種來源,這件事在配方定案時就決定了。
- 維生素 A、D、E 為什麼要多標 IU?
- 第六點規定維生素 A、維生素 D 及維生素 E 應加註明國際單位(IU)之含量標示。這三個營養素在國際上習慣以 IU 表示,而台灣的每日參考值與限量條文有的用毫克或微克。兩套單位並存,換算係數要正確,否則會出現標示值與限量對不起來的情形。維生素 D 的限量本身就是以 I.U. 寫的,見維生素 D 那頁。
- 香料一定要一項一項標嗎?
- 不用。依《市售包裝食品中所含香料成分免一部標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這是少數可以合併標示的項目,但它不代表可以不揭露。如果香料裡含有過敏原,過敏原的醒語照樣要標。
- 過敏原標示有哪些?
- 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蛋及其製品者,應於容器或外包裝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載明「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配方端要注意的是賦形劑與載體也可能帶入這些成分。
標示規定會回頭改變配方,尤其是 15% 這條線。 配方工具在草擬階段就會把成分對上條文,並列出要人工確認的待查項。
資料來源與擷取日期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開放資料 |擷取日期 2026-08-20 |本站收錄 17,14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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